????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燈,闖紅燈橫穿馬路,與電動車相撞后逃逸,電動車車主經(jīng)搶救不幸身亡。2019年4月24日上午,浙江寧波鄞州區(qū)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。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三年,賠償被害人家屬醫(yī)療費、喪葬費、被扶養(yǎng)人生活費、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17萬余元。(據(jù)2019年4月25日《北京晚報》)
????現(xiàn)實中闖紅燈的人屢見不鮮,一些人更是把闖紅燈當成了家常便飯,想闖就闖。但是寧波市這位闖紅燈者,卻為自己的任性行為付出了慘重的代價,不但要面臨三年的牢獄之災,而且還要賠償受害人各種費用共計100余萬元。一次闖紅燈換來如此沉重的代價,想必對他的教訓已經(jīng)足夠深刻,但是應該從中吸取教訓的,又何止當事人自己呢?
????在我們的傳統(tǒng)印象中,一旦因為闖紅燈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如果是行人或非機動車撞上了機動車,那么行人和非機動車就處于弱勢地位,會受到交警或法律更多的照顧。同樣的道理,如果是行人撞上了非機動車,那么行人就處于弱勢,在隨后的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也會得到或多或少的照顧。但隨著寧波市這起行人闖紅燈案的塵埃落定,我們固有的認識可能要被打破,“老黃歷”也要改改了。按照當?shù)胤ㄔ簩徖碚J為,被告人謝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(guī),因而發(fā)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交通肇事罪,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。這也就意味著,在法院的審理判決過程中,沒有考慮誰是行人,誰是騎車的,誰又是“弱勢群體”,而是基于基本的事實,依據(jù)國家相關(guān)的法律法規(guī)來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決。那么同樣的道理,如果是騎車和開車的發(fā)生了交通事故,只要是騎車的交通違法違章在先,也一樣會被公正對待而不會“另眼相看”。法律并非不講人情,但是在事實面前,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,而不是因為對方走路,騎車,還是開車,就被“法外開恩”,這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,同時也是維護社會公平與公正的應有之義。實際上,隨著法治文明的進步,近年來類似這樣的案例中,看似“弱勢群體”最后卻要承擔主要責任的案例越來越多,贏得了絕大多數(shù)公眾的肯定與支持。
????通過這個案例,也是對我們所有人的一種警醒,那就是在交通活動中,遵守法規(guī)與文明,而不是自恃“弱者”就能恣意妄為,只有遵守交通法規(guī),才是保護自己,也保障他人合法權(quán)益的正道。
來源:《閩南日報》
編輯:黨建人事部吳志聰